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、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》,其中燃气与供热等能源供应领域相关内容摘录如下。
•地方性许可措施包括城市供热经营许可(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江苏、山东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等);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;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(上海、江苏、福建、河南、湖南、广东、宁夏等)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,禁止新建、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。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、重油、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。(河北、吉林、江苏、广东、陕西、新疆)未获得许可或强制性认证,不得从事特种设备、重要工业产品等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(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许可中央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)未获得许可,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(中央主管部门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):•煤制燃料: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、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,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。•液化石油气接收、存储设施(不含油气田、炼油厂的配套项目):由地方政府核准。•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、储运设施:新建(含异地扩建)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,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。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。•输气管网(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):跨境、跨省(区、市)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,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。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。
